湖南省旅游商品协会章程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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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旅游商品协会

英文名称:Hunan Tourism Commodity Association(简称HTCA)。

第二条   湖南省旅游商品协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旅游用品、旅游食品和旅游装备等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社会组织及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二段4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规划行业发展方向,规范行业经营管理,繁荣旅游商品市场,为我省旅游总收入的增速发展献力。

(二)我省旅游商品行业间广泛团结和凝聚行业力量,为会员提供旅游商品研发、生产、营销的产业链整合服务,提供旅游商品行业信息沟通、经验借鉴、学术交流、资源整合、共谋发展的服务平台,代表会员单位依法维权。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旅游商品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全省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开展诚信经营,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提高我省旅游商品行业整体素质创造条件。

)开展旅游商品行业调研,监测行业动态,建立我省旅游商品研发创意平台,引进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促进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和研发水平。

)整合资源,指导各类营销活动的开展,切实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旅游商品产销体系和营销通路,构筑信息化、网络化的旅游商品营销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联合宣传促销,树立我省旅游商品企业的整体形象。

)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提出我省旅游商品行业发展、政策制定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实施旅游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使我省旅游商品的发展更加适应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授权实施旅游商品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如行业调查、行业检查、行业评比、行业资质认证和行业信息发布等。

)通过组织考察交流、经验学习、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国内外旅游商品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行业素质的整体提高。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湖南省旅游商品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协会决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

(七)会员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有权请求本会协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八)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九)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项。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定本会重要文件和涉及全省性行业公约、规章等。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十九   本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八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

三十九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   本章程2020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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