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商品和装备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南省旅游商品和装备协会。英文名称:Hunan Tourism Commodities & Equipment Association(简称HTCEA)。湖南省旅游商品和装备协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旅游用品、旅游食品和旅游装备等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社会组织及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社会组织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规划行业发展方向,规范行业经营管理,繁荣旅游商品市场,为我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
(二)凝聚行业力量,为会员提供旅游商品和装备研发、生产、营销全产业链整合服务,搭建信息沟通、经验借鉴、学术交流、资源整合的服务平台,代表会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员间交流合作,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市场行为,协调行业内部争议,督促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四)开展旅游商品行业调研,监测行业发展动态,搭建研发创意平台,引进新技术、先进管理模式,促进会员单位提升经营管理和研发创新水平;
(五)整合行业资源,指导和组织各类营销活动,构建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和营销通路,打造信息化、网络化旅游商品营销平台;组织会员开展联合宣传促销,树立湖南旅游商品和装备行业整体形象;
(六)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制定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实施旅游商品和装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七)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资质认证、信息发布等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八)组织会员开展考察交流、经验学习、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推进行业对外开放和整体发展;
(九)完成政府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合法合规工作任务,组织好湖南省旅游商品大赛以及旅游商品与装备相关活动。组织本省旅游商品与装备企业参加国内旅游商品与装备大赛、展销会、博览会及各种考察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协会决议。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
(六)会员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有权请求本会协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工作,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八)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九)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审议并决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协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热心本会工作,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党委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行业党委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届中增补/罢免理事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党委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党委报告,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要的行业活动和对外交流。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请会长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党委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一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2026年 4 月21日第4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